申请人:山东万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50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8814号“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7564号“JOHNTEM POLYMER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841516号“团贷网 π WWW.TDW.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834779号“团贷网 π WWW.TDW.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416944号“精隆 JINGLONG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555935号“集利消防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现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车辆加油站”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消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π”,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均含“π”,在视觉效果上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车辆加油站”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加油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