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13547号“EMPE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MPEAK 31913547

阅读:128585 2019-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峰极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3547号“EMP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0617号“EM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苏州峰极电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13547号“EMPE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0617号“EMP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48201号“EXPE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90211号“EZ·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22472号“EMP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9076号“元五 YUAN 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393507号“流量圈 LIU LIANG 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357723号“OPTICARDI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国际注册第1357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导航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EMPEAK”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电源连接器;高低压开关”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913547号“EMPEA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MPEAK 319135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