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丽兹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94495号“LAND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8956号“LAND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LANDZ”与引证商标“LANDZO”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