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313008号“Small eg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ll egg及图 30313008

阅读:74105 2019-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小鸡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靖超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周平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30313008号“Small eg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鸡蛋”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

  申请人:广州小鸡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靖超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周平

  委托代理人:中商威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30313008号“Small eg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小鸡蛋”是申请人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其拥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企业字号的抄袭和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二、申请人对“Small egg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为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Small egg及图”是申请人所独创并最先使用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并无实际使用需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2.部分专利证书复印件;3.媒体报道网页或者公众号截屏打印件;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商标抢注人,具有一贯抄袭的恶意,其曾用名“广州悠创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抄袭、摹仿本案被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系2018年12月18日才准予变更企业名称,在此之前使用的都是“广州悠创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称“小鸡蛋”系其长期使用的商号明显违背事实,而且申请人成立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明显晚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艾格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其称“SMALL EGG”自2014年开始使用,显然也违背事实。申请人提交不予注册决定书、作品登记证书的主体不符,而且仅凭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具有在先著作权,在先异议裁定存在重大瑕疵,被申请人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的第18396409号“Small egg及图”商标于2015年11月20日就申请注册,早于《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而且,申请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各主体之间的关联,相关证据理应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在先使用宣传,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自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爱格优品”、“SMALLEGG”系列商标以来,被申请人从未停止对“爱格优品”、“SMALLEGG”系列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并且经过在先使用,已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淘宝上使用宣传截图;2.宣传海报。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实使用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显示:申请的人名称为“广州小鸡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王铮,成立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我局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可知,申请人曾于2018年12月18日将企业名称由“广州悠创瑷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广州小鸡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申请人提交证据1显示该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为“Small egg”,作者为王铮,著作权人为王铮,创作完成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10月6日,登记日期为2016年12月25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搜索结果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依据审理查明2、3可知,“Small egg及图”作品著作权人王铮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因此申请人具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主张的“Small egg及图”作品构图新颖,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能够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对“Small egg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享有著作权的“Small egg及图”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证据3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对“Small egg及图”作品在中国大陆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Small egg及图”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领域上将文字“SMALL EGG”作为企业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关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313008号“Small eg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ll egg及图 303130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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