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田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安溪县香发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9日对第20592591号“江南茶书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江南茶书院”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江南茶书院”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江南茶书院logo使用图片;2.申请人举办活动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江南茶书苑”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