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畅享岛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5237号“悟空搜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065261号“飞翔吧悟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84723号“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1144038号“HELLO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209628号“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229294号“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