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他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759号“VITABI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26419号“丰意德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35065号“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52148号“Vita Geno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434117号“唯她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16168号“VIT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886691号“丰意德VI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的字母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