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彼致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93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77697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40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74534A号“海洋欢乐世界OCEAN PARAD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22225号“通威鱼TONGWEI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31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676733号图形(颜色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3719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