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彼致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捷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74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11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42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02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10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19904号“通威鱼TONGWEI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