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山县佳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7732号“原彩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公司业务性质及特点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原彩膜”这个名称是企业自身对于自身生产的“量子点膜”产品的一种名称,其并非行业统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原彩膜”及图形构成,其中“原彩膜”是由一种新的纳米材料原彩层研制而来,在受高能蓝光激发时,原彩层发射光波长,可增大其色彩表现范围,将其用在指定使用的液晶显示屏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亦未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