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丰联酒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2184687号“丰联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丰联酒业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丰联酒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6276号“丰联FENG 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5422号“丰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同日申请,目前已完成抽签程序,引证商标二已中签,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二正在转让至申请人名下。4、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名称变更受理通知书;2、引证商标二转让至申请人的转让申请文件;3、经公证的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二的抽签决定书;4、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5、引证商标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裁定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我局审理过程中,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由丰联酒业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丰联酒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又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丰联控股”与现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丰联控股”与现申请人名义不符,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