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久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3780号“一窝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01015号“一窝疯”商标、第17148276号“一窝蜂”商标、第22301538号“一窝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平板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