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85109号“MAX迈克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X迈克斯及图 13285109

阅读:94476 2019-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迈克斯汉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大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85109号“MAX迈克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8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迈克斯汉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大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85109号“MAX迈克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80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迈克斯汉堡餐馆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郑州大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285109号第43类“迈克斯MAX”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摘译;

  2、申请人宣传材料及摘译;

  3、申请人餐厅照片;

  4、申请人汉堡介绍及摘译;

  5、申请人加盟材料及摘译

  6、申请人“MAX”商标全球注册证;

  7、申请人及其“MAX”汉堡在中国网络媒体上的报道;

  8、申请人市场顾问声明、介绍及摘译。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该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的答辩通知,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答辩材料,未处于我局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属于超期答辩,我局仅将其作为参考性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相互之间难以印证,不能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提出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17日至2018年05月16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申请人证据1至5绝大部分为外文证据,且不属于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证据;证据6、8不属于商标使用证据;证据7均为网络媒体上对申请人在瑞典地区经营情况的介绍、报道等,未涉及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营使用行为。综合申请人全部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够证明在2015年05月17日至2018年05月16日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285109号“MAX迈克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AX迈克斯及图 132851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4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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