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实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晓红
申请人因第3020075号“FRESH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661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清馨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曾晓红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苏州清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3020075号第3类“FRESHH”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广泛应用于日常宣传及经营活动,使用证据真实合法,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1年11月19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4年1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牙粉;非医用漱口剂;清洁制剂;去污粉;洗洁精;鞋油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提出对复审商标在“清洁制剂;去污粉;洗洁精;鞋油”商品上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决定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因此,本案复审商品为“清洁制剂;去污粉;洗洁精;鞋油”商品。
2、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该阶段未提交实际使用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16日至2018年05月15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经评审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撤销阶段程序及申请撤销复审阶段程序中均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2015年05月16日至2018年05月15日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清洁制剂;去污粉;洗洁精;鞋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