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省广垦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3084号“广垦粮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7726932号“广垦米业GUANG KEN M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共存证明原件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双方权利冲突已通过协商解决,对此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