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IDD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934号“BOX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7801号“BoxLED”商标、第23493028号“BOX及图”商标、第10787911号“box及图”商标、第10874924号“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三、四注册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共存协议》,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有区别,我局对共存请求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从以食物、普通商品和普通消费品为特色的在零售商店订购商品,以及用于配送这些商品的可下载的移动应用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用云存储平台同步本地计算机文档、文件夹、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OXED”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box”。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