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果子到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60583号“果子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31635号商标、第15242091号商标、第17547000号商标、第17850154号商标、第1624799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总体设计、含义、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小有名气,一旦注册失败,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商标的宣传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