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市第二中学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21749号“低进优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随意性标志,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自身属性没有明确联系,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中国教育报截图;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截图;3、申请商标媒体报道情况截图;4、申请人企业大楼及办公室拍照;5、申请商标线下使用情况拍照、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低进优出”,指定使用在“奖章”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