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吹普考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东扬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78379号“TRIP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RIPCOIN”中“COIN”译为“硬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