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10363号“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及图 27410363

阅读:31241 2019-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淯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0363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99533号商标、第5203687号商标、第13996064号商标、第169859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

  申请人:淯晖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10363号“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99533号商标、第5203687号商标、第13996064号商标、第169859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呼叫、含义或外观区别明显,不判为近似商标。经查,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有核准注册的情况。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top”,与引证商标一、三字母“Top”、引证商标四字母“TOP”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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