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蓝天智慧燃气供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东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75740号“蓝天智慧 清洁能源供热服务商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73324号“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5395号“蓝天环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13802号“蓝天钢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28877号“吉热达Gather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39357A号“BLUE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13749号“Blue Sk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643742号“蓝天实验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41200号“蓝天暖通Lantiannu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73545号“Samsung Air Purifier Blue sky Clean Air 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3608975号“得翌环保DE YI HUAN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三、六、七、十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七、十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委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污水净化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核定使用的污水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供暖装置、太阳能收集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气炉、供暖装置、太阳能收集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