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照曦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96402号“裨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裨舒宝”用在复审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