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汾县福康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商会国际商标专利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1662号“福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47698号“福康人家 FUKANG HOME FK及图”商标、第8961499号“福康人家FUKANGRENJIA”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