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樨果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重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59759号“海豚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8200953号商标、第1287681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