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津发达砂布砂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53615号“TJ11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65199号“116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参加展会展示;仓库照片;产品宣传图片;产品照片;销售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