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94986号“美德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德科技 27794986

阅读:109526 2019-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本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4986号“美德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85707号“美德醫療MEDTE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116111号“美德园及图…

  申请人:日本美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94986号“美德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485707号“美德醫療MEDTE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5116111号“美德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德科技”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部分“美德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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