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753500号“GOLDL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OLDLISA 23753500

阅读:23950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8日对第23753500号“GOLDL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东莞市欧丽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8日对第23753500号“GOLDLI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4360715号“金丽莎”商标、第7040448号“金丽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应予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注册在巧克力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呼叫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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