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70350号“梦丝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梦丝娇 18570350

阅读:99147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梦丝娇丝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0日对第18570350号“梦丝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127…

  申请人: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梦丝娇丝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0日对第18570350号“梦丝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申请在先的第1273228号“梦特娇”商标、第3119297号“商标”、第3884663号“商标”、第11977450号“梦特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577537号“梦特娇”商标驰名商标和公司商号的恶意复制抄袭摹仿。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条一款(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应予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报道资料;

  2、申请人商标相关胜诉裁定;

  3、媒体宣传报道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手帕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呼叫、外观相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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