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75215号“K COBAOL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 COBAOLAI 17175215

阅读:94061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百威英博(宁波)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康保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0日对第17175215号“K COBAO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

  申请人:百威英博(宁波)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康保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0日对第17175215号“K COBAOL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415107号商标、第1359226号商标、第1284581号商标、第4578297号商标、第1284580号商标、第1454659号商标、第1627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之啤酒产品,被申请人在此情形下,具有严重的恶意和不正当性,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公司变更而来的有关证明文件;2、“K”和“KK”系列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详细信息页;3、证书;4、户外广告等(光盘)。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旨在禁止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至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175215号“K COBAOL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 COBAOLAI 171752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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