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88182号“金币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币联盟 17788182

阅读:44818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优识科技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0431号《关于第17788182号“金币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人:广州优识科技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0431号《关于第17788182号“金币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070号判决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最高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最高人们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1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唯一的第9511629号“金色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并予以公告,使引证商标基于撤销决定的生效而产生了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后果。由于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结,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即本案中唯一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若仍以二审判决作出的事实状态未基础去考虑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本院对被诉决定、一审及二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788182号“金币联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币联盟 177881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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