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盛思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99112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47712号“SENSIR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4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1894号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240781号“SENSITRON SEMICONDUCTOR”商标、第14092087号“SMC SENSITRON SEMICONDU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当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点联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商标局已撤销国际注册第920647号“SENSIT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42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有关包含集成传感器的芯片、探测器装置、传感器系统、发射器和控制系统的开发;有关上述产品的研究;有关软件、云计算技术的开发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