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泰力高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91026号“TC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6938A号“TCM”商标、第8570929号“TCM TCHIBO CERTIFIED MERCHAND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流程状态截图;2、申请人官网截屏。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隔热、隔音用毡;石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石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TCM”与引证商标一“TCM”、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TCM”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