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才亮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86985号“大胃小公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权利的延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其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广州蜜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相关网络搜索、公众号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本案所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