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九百世(厦门)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忠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15118号“小葵花护士 XIAOKUIHUAH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925542号“小葵花及图”商标、第8926153号“小葵花”商标、第12604380号“小葵花”商标、第12868138号“小葵花”商标、第6276883号“小葵花”商标、第12604570号“小葵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外观、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婴儿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婴儿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小葵花护士”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小葵花”;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小葵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