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力扣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集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595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14991号图形商标、第22591232号“Global Local Serv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主体资格已经注销。3、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从事行业、服务领域并不相同。4、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息;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相关信息查询;3、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撰写科技文稿、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另,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存续情况并不当然决定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