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三里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未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79484号“安遇美宿 ANYU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17192号“AN 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英文字母组合“AN YU”,两商标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