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宿迁王氏江南卤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迁创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06919号“湖滨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54469号“湖滨HU B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54068号“湖江小镇HUJIANG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湖滨小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两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