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符红霞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51335号“法兰琳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0530335号“法兰琳卡FRA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搅拌机、干洗机、粉碎机、清洗设备商品上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撤销注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上光机等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光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