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65874号“MANE WHAT ARE YOU DO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NE WHAT ARE YOU DOING及图 27965874

阅读:80458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嘛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5874号“MANE WHAT ARE YOU DO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47111号“M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构…

  申请人:北京嘛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65874号“MANE WHAT ARE YOU DO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47111号“M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构成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销售门店实景照片、商品实物照片、商品吊牌照片、商品手提袋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MAN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上十分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服装、帽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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