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国电罗格朗晋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20678号“国电罗格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37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8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操作遥控电力装置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