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苍凌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80297号“都便利DU BIAN 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特设计,具有明显的区分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有具体含义,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有自身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申请商标被驳回,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都便利DU BIAN LI”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第9类商品项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被认知为对商品功能的宣传描述,而非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