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3996号“全贷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独特寓意,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36类指定服务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不会误导消费者。2、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3、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全贷走”使用在第35、36类指定服务上,易被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示,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