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线上线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8629号“线上线下xianshangxianxia O2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304067号“线上线下城市公开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96414号“线上县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21253号“52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04785号“C2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相关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及微官网截图、相关宣传使用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申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视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线上线下”与引证商标二“线上县下”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且引证商标三、四经过艺术设计,其可被识别为“O2O”,与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之一“O2O”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广告、价格比较服务、进出口代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之一“线上线下”,即线上订购、线下消费,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