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州市银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63223号“鲜尝后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2、申请商标在其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显著特征,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如果申请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鲜尝后买”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咖啡、饼干”等食品类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