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安仁华侨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凌启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20964号“华侨城安仁公馆ANRENHOUSECOMP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地名“安仁”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