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皙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22699号“CEE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经核准,商标局引证的第3191742号“CEE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9613号“CEE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归为同一主体,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