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10779号“东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突出的显著性。2、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272号“东南DN”、第1616287号“东南SOUTHE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未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波、去雾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波、去污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读文字均为“东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