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259244号“益起来反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起来反诈 26259244

阅读:117954 2019-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9244号“益起来反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蚂蚁金服”所开展的一项公益性质的反诈骗行动。运用自身的数据平台,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进行预警,同时为相关部门破获诈骗案提供相应的数据输出…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9244号“益起来反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蚂蚁金服”所开展的一项公益性质的反诈骗行动。运用自身的数据平台,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进行预警,同时为相关部门破获诈骗案提供相应的数据输出。申请商标所指内容与活动一致,并无不当之处。另外,申请商标具备极强的识别性,同时本身不存在虚假和夸大的描述,结合使用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的可能。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益起来反诈”的报道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益起来反诈”用作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使用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及其它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与本案申请商标应否获得初步审定无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259244号“益起来反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益起来反诈 262592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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