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川岛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57251号“川岛屋KAWASIMA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0290613号“川岛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90612号“KAWASI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1月29日被商标局以(2018)商标异字第59368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1月29日被商标局以(2018)商标异字第59362号不予注册决定书决定其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