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0922号“大唐世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唐世家 1960922

阅读:52287 2019-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后申请人: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卜意 委托代理人:武汉泰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922号“大唐世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189号决定,于2018年0…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

  (转让后申请人:厦门大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卜意

  委托代理人:武汉泰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0922号“大唐世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8189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4年09月04日至2017年09月0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常使用于其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等企业提供旅行、游玩等相关服务中。复审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具有正当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荣誉、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应由复审商标的现注册人提起复审申请,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复审理由,并向我委提交了其准予名称变更文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张富掌于2001年06月0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02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于2007年05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陈嘉辉名义下,于2011年04月0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由陈嘉辉转让至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下,该商标于2018年08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由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至厦门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下。目前该商标经续展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商标闲置,促进商标使用,真正发挥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识别作用。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其向我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时,该商标并未转让至厦门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下。因此,厦门唐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可作为本案提出撤销复审的适格主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有关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均属于其自制材料,且大部分证据材料无具体的形成时间。虽然其中关于“大唐地产海峡两岸 九城地标悦跑”的图片显示了复审商标及形成时间,但该部分证据材料仅显示的是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组织体育比赛活动服务上,并未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实际的使用。证据2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的图片,该部分证据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在无其他销售合同、发票等商业往来的交易文件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内在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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